如何认定网络侮辱“情节严重”?
2018年6月至7月,李某某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冯某造成极大心理压力。
2018年6月至7月,李某某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冯某造成极大心理压力。
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涛在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
侮辱、诽谤案依据《》第246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国家形象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依据《刑法》第257条第1款,但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依据《刑法》第260条第1款,但若被害人无能力告诉或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通过听取马某等人陈述,以及查看马某提供的直播视频录屏等,证实苏某已构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苏某对自己在直播间辱骂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表明媒体和社会公众系从患者和自诉人处了解、核实相关信息,被告人未向媒体和社会公众散布相关事件,科室例会和病例讨论会均系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工作范围,作为行政领导的被告人即便在上述场合批评指责作为科室成员的自诉人,也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